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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

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。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(三)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。
(四)煽动民族仇恨,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,习惯的 。
(五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。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。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 犯罪的。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。
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的 。
(十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 的其他内容的。
文化部网络游戏举报和联系电子邮箱: wlwh@vip.sina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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